扫一扫,关注我们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xls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8日
联系我们
宁夏银川市兴庆数字经济产业园B座16层
0951-5133833(服务时间:9:00-18:00)
starshinco@nxnmt.com
在线咨询官方微信
快捷导航
走进宁世达 操作指南 免费注册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