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世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资讯>通知通告>文章详情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9号(关于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3 浏览:1637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5号公告,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其他单烷基醚(税则号列29094400)时,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二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丙醚、二乙二醇丙醚、乙二醇己醚、二乙二醇己醚、乙二醇异辛醚、二乙二醇异辛醚的商品编号应填报29094400.10,其他商品应填报29094400.90。

  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其他醇醚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则号列29094990)时,三乙二醇甲醚、四乙二醇甲醚、三乙二醇乙醚、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乙醚、丙二醇丙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三丙二醇丁醚的商品编号应填报29094990.10,其他商品应填报29094990.9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10日

文件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pdf


宁世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是我区首家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平台致力于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展会、融资等所有外贸交易所需的进出口环节服务,优化传统外贸经营模式,整合分散的外贸资源,为广大中小企业和个人减轻外贸经营压力,降低外贸交易成本,解决外贸融资难题,提供专业的外贸行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联系我们

宁夏银川市兴庆数字经济产业园B座16层

0951-5133833(服务时间:9:00-18:00)

starshinco@nxnmt.com

在线咨询官方微信世达新科(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官方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