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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首设歇业制度 为经营困难企业设“缓冲带”

发布时间:2021-08-26 浏览:1770 字号:

8月24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首次整合了我国所有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8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的新亮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从制约百姓投资兴办企业的第一道门槛改起,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熊茂平指出,作为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优化和统一,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我国先后出台多部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表示,为使立法更好地主动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条例》应运而生。

据悉,为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管理,《条例》作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表示,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条例》对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等4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有效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度;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的注销制度,最大程度地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对释放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优胜劣汰市场机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对此,杨红灿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但仍有比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解决相关问题,《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目前,已经开展歇业试点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自今年3月启动试点以来,已为11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登记,主要涉及跨境电商贸易、商务服务、科技类等行业领域。”杨红灿谈到,建立歇业制度,目的是为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有利于助企纾困,也为我国出台相关的帮扶政策措施提供制度基础。

此外,对于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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