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3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pdf
来源:海关总署
联系我们
宁夏银川市兴庆数字经济产业园B座16层
0951-5133833(服务时间:9:00-18:00)
starshinco@nxnmt.com
在线咨询官方微信
快捷导航
走进宁世达 操作指南 免费注册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